(2015)灵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社盈与李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社盈,李建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张社盈,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建良,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社盈与被告李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社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社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社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张社盈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