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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梅英诉李小妹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英,李小妹,徐顺新,徐英,徐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军。原审原告李小妹。原审原告徐顺新。原审原告徐英。上诉人王梅英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占地三间共二层,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权利人为李小妹、徐顺新、徐英、徐军(以下简称李小妹等四人)。2007年1月27日,徐军与王梅英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王梅英入住系争房屋的东首一上一下房屋。2013年10月16日,王梅英因与徐军存在经济纠纷而心怀不满,指使他人用挖掘机挖断李小妹、徐顺新种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7组田地里的62颗桃树、10颗梨树、4颗桔子树。2014年8月19日,王梅英因前述行为被原审法院认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12月9日,李小妹等四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梅英迁出系争房屋并清除王梅英的个人物品;判令王梅英赔偿李小妹等四人水电费等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499元。原审中,李小妹等四人自愿放弃要求王梅英赔偿水电费等损失2,499元的诉讼请求。王梅英辩称,其是李小妹、徐顺新请进门的,而徐军欠其880,000元债务,只要徐军将债务还清了,其立即搬走。原审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在案证据,系争房屋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权利人为李小妹等四人,王梅英因与徐军同居而入住系争房屋,但王梅英并不因此当然取得系争房屋的使用权或居住权。现作为系争房屋共同权利人的李小妹等四人要求王梅英迁出房屋并清除王梅英个人所有的物品,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王梅英在审理中辩称与徐军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不能成为王梅英占据系争房屋的正当理由,王梅英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李小妹等四人在审理中自愿放弃要求王梅英赔偿水电费等损失2,499元的诉讼请求,系李小妹等四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王梅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房屋中迁出并清除王梅英个人所有的物品。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李小妹、徐顺新、徐英、徐军负担25元,由王梅英负担40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王梅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徐军尚欠其88万元债务,王梅英居住在系争房屋中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王梅英已就被上诉人诈骗上诉人88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已立案。徐军只要归还上述欠款,王梅英即迁出系争房屋。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小妹等四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军辩称:王梅英与徐军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并无关系,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原告李小妹、徐顺新、徐英同意被上诉人徐军的辩称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系争房屋权利人系李小妹等四人。王梅英占有使用系争房屋中的一部分至今,王梅英对系争房屋的占有对房屋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造成妨害,故李小妹等四人主张王梅英迁出系争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王梅英主张其迁出系争房屋必须以徐军先偿还其债务为前提,鉴于本案系基于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的排除妨害纠纷,与王梅英、徐军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王梅英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王梅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