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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梅君与张艳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君,张艳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梅君,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瑞。原告梅君与被告张艳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原告让被告帮朋友找工作,被告收取原告50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未将朋友安排为直签合同,原告数次找被告返还50000元,被告推诿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