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9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01897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