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倪淑芸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淑芸,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倪淑芸。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倪淑芸与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淑芸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为村民发福利,在我开设的蛋糕店订蛋糕,尚欠蛋糕款1056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我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蛋糕款1056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只认可2011年6月19日的欠条,不认可2010年12月20日的欠条,两个欠条的印章不一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莱阳市龙门蛋糕屋的个体业主。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订做蛋糕,后被告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6月19日两次由当时村委会计李洪玉给原告出具的欠条2张,共计欠蛋糕款10560元,欠条内容:村委欠倪淑芸蛋糕款贰仟伍佰贰拾元正(2520元正),经办人李洪玉,赭埠村委会并盖有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2011年6月19日。另一欠条内容:村委欠倪淑芸09-10年老年人生日蛋糕款捌仟零肆拾元正(8040元),经收人李洪玉,赭埠村委会并盖有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2010年12月20日。经被告质证,被告对2011年6月19日的欠条无异议,对2010年12月20日的欠条有异议,主张该欠条上村委会的印章与村委的印章不一致,并要求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后被告又撤回了鉴定申请。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致使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被告购买原告蛋糕,由被告时任会计李洪玉经办,并盖有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2张欠条为证,被告欠原告蛋糕款1056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要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倪淑芸蛋糕款105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峰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