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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马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马瑜。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马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16×××55账户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