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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杰锋、黄路江与黄路江、俞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锋,黄路江,俞亚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杰锋。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黄路江。被告俞亚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锋诉被告黄路江、俞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杰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路江、俞亚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杰锋撤回对黄路江、俞亚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王杰锋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