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显吉与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显吉,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显吉。委托代理人孙世林,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5号负1#。法定代表人周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琴琴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加州花园A-2。负责人张长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健。上诉人赵显吉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1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显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显吉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显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何 流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