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078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祝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