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侯娅与侯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娅,侯立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侯娅,女。委托代理人何正华,男。被告侯立明,男。原告侯娅诉被告侯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娅的委托代理人何正华,被告侯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娅诉称,位于本市云岩区黔灵镇小石城二期北湖一单元*楼*号系原告所有的住房,被告居住于云岩区黔灵镇小石城二期北湖一单元*楼*号。房开商在客厅住房室外设计有空调外挂机位置,一户一半各二分之一。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超高度规格安装四匹机,侵占原告安装空调外挂机的空间,使原告无法安装空调。原告与被告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被告的空调外挂机,还原告空调二分之一外挂位置。被告侯立明辩称,我2011年就住进了我的住房,装空调的时候我找物管拿电话联系原告,但是物管没有给,无法与原告联系。房屋的设计导致只有装四匹机才有用,装三匹机没有作用,我才装了四匹机。现在空调已经装好,不同意拆除,空调可以折价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二期*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权利人,被告系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二期*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权利人,原、被告系对面邻居关系,双方户型一致。原、被告客厅外墙处留有一0.75m×0.70m空间用以安装空调外机。2011年,被告入住房屋,并使用该外挂空间安装了空调。原告现以被告安装空调超规格侵害其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向我院提交有贵阳小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湖客服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该物管公司接到原告投诉被告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违反共用部分平分使用的原则后,了解情况,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协调,根据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互助协作的关系,应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本案中,侯立明安装超过规格的空调外挂机,超过预留外挂机位置的一半,给原告安装空调造成困难。不动产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侯立明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相邻权利人的权利,充分考虑到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现侯立明所安装空调外置部分确实对侯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侯娅要求侯立明将外置空调拆除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二)排除妨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立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排除妨害,将空调的外置部分拆除另置。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侯立明承担(该款侯娅已预交,侯立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给侯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