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婷150元。审判长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岳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