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留与被告刘宇鸿河南华伟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留,刘宇鸿,河南华伟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长留。委托代理人陈咏梅。被告刘宇鸿。被告河南华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留与被告刘宇鸿、河南华伟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