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大连黑石模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大连黑石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汉正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水星,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培海,男,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牧玉龙,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黑石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法定代表人:范长玖,经理。原审原告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大连节能实业发展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