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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莉与被申请人绵竹融和荣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莉,绵竹融和荣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陈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融和荣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斗峰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宜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莉与被申请人绵竹融和荣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莉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绵竹融和荣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绵竹融和荣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277.3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万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高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