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孙×&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昌,天津张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詹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