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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高强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高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茶园村茶园村民小组**号。2006年4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高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吴高强来到重庆市永川区九点利商场,从商场侧面巷道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商场二楼,并盗窃商场内4件皮衣、5块飞力达机械手表、5部手机以及墨镜、吊坠等物品。次日,吴高强将盗窃所得4部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皮衣3件、手表5块共计价值18656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高强在其租住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租赁屋内查获皮衣4件、手表5块、墨镜2副、吊坠11个、手机1部,且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高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货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刑事照片,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高强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高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二、被告人吴高强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