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姣申请执行饶丹、王燕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姣,饶丹,王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姣,女,生于1975年,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被执行人饶丹,男,生于1963年,汉族,湖北钟祥市人。被执行人王燕英,女,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姣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饶丹、王燕英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饶丹、王燕英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