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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姣申请执行饶丹、王燕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姣,饶丹,王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姣,女,生于1975年,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被执行人饶丹,男,生于1963年,汉族,湖北钟祥市人。被执行人王燕英,女,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姣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饶丹、王燕英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饶丹、王燕英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