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毛光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81号被执行人毛光灿,无业。被执行人毛光灿因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内部移送,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光灿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被执行人毛光灿在监狱服刑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潘惠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