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母从武与被告母彩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从武,母彩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母从武,男,汉族,住剑阁县。被告母彩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母从武与被告母彩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从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