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丁德木与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木,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丁德木,男,生于1970年1月9日,汉族,系香格里拉红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草市街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木与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1元,减半收取3620.50元,由原告丁德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