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9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深圳盈烨移动支付有限公司与佘凯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盈烨移动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99-612号原告深圳盈烨移动支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婷,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599号案被告佘凯敏。600号案被告吴伟伟。601号案被告马金堂。602号案被告李杰。603号案被告吕科。604号案被告左少博。605号案被告冯奋楷。606号案被告叶伟。607号案被告李赞。608号案被告刁雨霞。609号案被告王建军。610号案被告曹彬。611号案被告张漫宇。612号案被告吴东华。原告深圳盈烨移动支付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佘凯敏等十四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盈烨移动支付有限公司撤回本系列案的起诉。每��案件受理费5元,因本系列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每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每案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其中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魏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