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