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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