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叶孟通与叶孟通、杨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叶孟通,杨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2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利辉。委托代理人:蔡贤忠。委托代理人:郑建强。被告:叶孟通。被告:杨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与被告叶孟通、杨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