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云正与唐都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正,唐都艺,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孙云正。被告:唐都艺。被告:曹军。原告孙云正为与被告唐都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