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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云正与唐都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正,唐都艺,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孙云正。被告:唐都艺。被告:曹军。原告孙云正为与被告唐都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