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齐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女,1996年7月23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长条村长中组。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父亲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4日晚,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董某某、张某(均已判决)三人预谋盗窃作案,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代王街道东段十字北太平洋鞋服购物中心门前,由齐某某望风,董某某、张某采用撬锁方法,盗走王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18元,后卖给路某某(已判决),获赃款300元,挥霍。破案后,电动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董某某、张某预谋盗窃作案,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仁宗街办陈刘村陈六祖牛某某家附近河道,由齐某某望风,董某某、张某盗走牛某某的奶山羊两只,经鉴定价值280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齐某某被当场抓获。破案后,奶山羊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齐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邢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