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维山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蔡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振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春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力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