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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罪犯廖家燕诈骗、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157号罪犯廖家燕,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潮湘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廖家燕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家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家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家燕减去余刑(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