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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苏家营*组*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9年4月,席王街道安村一组村民张建东以灞桥区安家筑路材料加工厂(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前身)名义与席王街道苏家营第一村民小组签订“联营办厂合同”,合同约定:苏家营一组以废弃砖厂土地31.40亩作为办厂投资,资金由法人张建东筹集联合办厂。联合办厂期限为20年(2009年4月26日至2029年4月25日),每年每亩地2000元整作为年底分红,每五年递增5%。2014年3月张建东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这宗地内动工建设钢构棚,现地内已建成钢构棚3个,水槽一个,地面已硬化,该宗地实际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折合4.8亩),建筑占地面积3074.15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4年7月28日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3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第一项:没收陕西信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即:钢构棚3个、水槽1个及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