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赛琳苏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赛琳苏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号鹏景大厦*楼***房。法定代表人:邹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赛琳苏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萍水街***号。法定代表人:苏永玮,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赛琳苏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354-1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三楼308房,该住所受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赛琳苏美容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经营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及相关的任何争议,由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同时载明“杭州市萍水路杭州赛琳苏美容养生会所(本协议以‘会所’代称)”。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杭州赛琳苏美容有限公司有权向其所在地所属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广州市婕瑞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