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89号原告蒲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原告需经充分考虑后再确定是否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蒲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