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胡静静与施国华、徐雪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静静,施国华,徐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胡静静。被执行人:施国华。被执行人:徐雪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雪芬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80弄39号404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雪芬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80弄39号404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室内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