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东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东升,陈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东升。被执行人陈宝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东升、陈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