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薛金岭与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岭,韩军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薛金岭,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军只,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岭与被告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金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金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贞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