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建革与被上诉人李志闯返还原物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革,李志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革,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留喜,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闯,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建革因与被上诉人李志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建革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留喜,被上诉人李志闯的委托代理人连新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李志闯和李超红驾驶豫AG26**号启辰牌小轿车外出期间,郭建革以李超红借其现金未还为由将该车开走。2014年8月13日李超红给郭建革出具质押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于2012年至2014年共计借郭建革现金壹拾叁万元,为保证郭建革的债权顺利实现,本人愿意将豫AG26**号和豫A9YZ**号启辰牌汽车质押给郭建革,如果本人到期不能按时付款,可与郭协商作价将该车抵做债款。本人保证豫AG26**号和豫9YZ**号启辰牌汽车,可由本人直接与实际车主处理车的问题,实际车主与郭建革无关”。2014年9月7日李志闯到新郑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报案证明其所有的豫AG26**号启辰牌小轿车由郭建革强行开走。该车郭建革未予返还,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李志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建革将扣押的豫AG26**号启辰牌小型轿车退还给李志闯,赔偿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郭建革承担。另查明,豫AG26**号启辰牌小轿车车主系李志闯。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豫AG26**号启辰牌轿车已经登记依法归李志闯所有,属李志闯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郭建革明知李超红对该车不具有所有权,就该车签订质押证明,对该车进行质押,已侵犯了李志闯对车辆的所有权,对李志闯要求郭建革返还豫AG26**号启辰牌轿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李志闯起诉要求郭建革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李志闯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郭建革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李志闯豫AG26**号启辰牌轿车一辆。二、驳回李志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建革承担。宣判后,郭建革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李志闯与郭建革没有任何关系,郭建革与李超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李超红欠郭建革14万元长期不还,李超红2014年8月13日借李志闯的车办事,被郭建革一方发现要账,最终李超红愿将豫AG26**号轿车质押给郭建革,并约定三日内付款,到时付款提车,具体问题李超红直接与李志闯处理。李超红与李志闯是叔侄关系,当时李超红是征得李志闯同意的。只是李超红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李志闯不能得到车辆,又找不到李超红,才在事发二十多天后向公安机关谎报郭建革扣留其车。公安机关也未做任何调查核实,只是证明其报过警,不能证明郭建革直接扣留了李志闯的车辆。二、本案的侵权人是李超红,并非郭建革。李志闯应起诉李超红,不应起诉郭建革。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志闯对郭建革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志闯答辩称:2014年8月3日李志闯和李超红驾驶的轿车被郭建革扣下,经多次协商无果,李志闯诉至法院。李志闯与郭建革、李超红无任何纠纷,他们的扣车行为违法。李志闯与郭建革没有签订任何手续,李超红和李志闯是叔侄关系,但李超红不能代表李志闯,李志闯要求郭建革返还车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豫AG26**号启辰牌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李志闯,李超红与郭建革未经李志闯同意将该车辆进行质押并由郭建革占有已经侵犯了李志闯对车辆的所有权,郭建革应将车辆返还李志闯。郭建革上诉称当时车辆质押经过了李志闯的同意,但质押证明上并没有李志闯的签字,李志闯对此不予认可,郭建革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郭建革作为实际占有人和侵权人,李志闯起诉要求其返还车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建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