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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36号原告:章某。被告:林某。原告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