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7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4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高碑店市辛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长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