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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瑞东与武瑞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东,武瑞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武瑞东。被告武瑞常,年龄不详。案由:恢复原状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东诉被告武瑞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瑞东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