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唐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查明,被告王某某自2014年农历腊月离开娘家东大村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其家属亦不清楚被告现具体下落,无可用的被告的联系方式。而原告户籍为陕西省城固县,其目前居住在西安市,但并未满一年。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而原告住所地为陕西省城固县,且原告并无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住所地为陕西省城固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你院管辖,我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此致附件:案卷一册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