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建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周,男,成年,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街道。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22时许,蔡某坪打电话向被告人张建周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张建周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装摩托车来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8巷1-2号出租屋,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坪。2014年6月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蔡某坪房间查获一小包疑似冰毒的物品(净重0.06克)。经查,2014年6月4日前的一个星期以及二、三天后,吸毒人员黄某志还两次拿人民币200元交由蔡美某坪向被告人张建周购买冰毒,后两人在蔡某坪的出租屋共同吸食。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蔡某坪家提取的疑似冰毒的物品从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吸食冰毒的现场、冰毒及冰毒称重的照片,被告人张建周的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蔡某坪、黄某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建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张建周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周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张建周犯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刑罚。被告人张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22时许,吸毒人员蔡某坪打电话向被告人张建周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建周驾驶一辆白色五羊女装摩托车到蔡某坪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8巷1-2号的出租屋,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坪。2014年6月4日前的一个星期及二、三天后,吸毒人员黄某志两次各拿人民币200元给蔡某坪向被告人张建周购买冰毒,后两人在蔡某坪的出租屋共同吸���。2014年6月4日凌晨,揭西县公安民警在蔡某坪的出租屋查获一小包疑似冰毒的物品(净重0.06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蔡美坪的出租屋查获的疑似冰毒的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吸食冰毒的现场、冰毒及冰毒称重的照片。上述照片经蔡某坪、黄某志及被告人张建周的辨认,均确认无误。2、被告人张建周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周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蔡某坪、黄某志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事实。4、揭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载明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于2014年6月4日对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8巷1-2号屋内的物品进行提取,共���取到白色晶体物品及电子称、汽车等物品,后经对提取的白色晶体物进行称重,其中从蔡某坪房间查获的白色晶体物为0.06克。后对提取到的物品进行扣押。5、证人蔡某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31日23时许,他打电话向张建周购买冰毒,十几分钟后,张建周便驾驶摩托车将五克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他。2014年6月4日前三、四天及一个星期前,黄某志还两次各拿给他人民币200元向张建周购买冰毒,购买后与黄某志一起吸食。案发后,经蔡某坪辨认被告人张建周的照片,确认无误。6、证人黄某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4日前一个星期的时候,他问蔡某坪是否有冰毒可以吸食,蔡某坪说没有,因蔡某坪身上的钱不够,他便拿出人民币200元给蔡某坪购买冰毒,后蔡某坪打电话叫人送冰毒到出租屋。不久,张建周便到��并将冰毒交给蔡某坪,然后他与蔡某坪便一起吸食。2014年6月4日前二、三天的一天晚上,他又问蔡某坪是否有冰毒可以吸食,并又拿了人民币200元给蔡某坪向张建周购买冰毒,然后一起吸食。案发后,经黄某志辨认蔡美坪、张建周的相片,均确认无误。7、被告人张建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4年5月31日晚,蔡某坪打电话称要购买5克冰毒,他便用一个密封胶袋装着5克冰毒驾驶摩托车到河婆街道商业城蔡某坪租住的出租房,并在二楼将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坪。案发后,经被告人张建周辨认蔡某坪是照片,确认无误。8、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化)字(2014)06016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载明2014年6月10日,揭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从位于河婆街道商业城8巷1-2号出租屋二楼房间扣押到的疑似毒品送到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6月16日,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从上述地点扣押到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周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冰毒给他人吸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建周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周犯贩��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乐生代理审判员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卖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