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从化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6月期间利用网名“无期”与同案人网名“游侠”(另案处理)相互纠合,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先后贩卖一支“三箭”气步枪和一支“CFXROYL”气步枪给网名为“顿悟”的王某(另案处理)。经鉴定,其贩卖的两支气步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2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指认枪支照片、通话记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指认硬盘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指认枪支、作案现场照片和通话记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鉴定文书,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000)从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晔代理审判员 李寒冰代理审判员 丘概欣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