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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龙诉被告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龙,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张德龙,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波(系原告之妻),女。委托代理人:张萌(系原告之女),女。被告: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56号1幢1单元10103室。法定代表人:张政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玉川,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原告张德龙诉被告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龙的委托代理人胡波,被告裕达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玉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龙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张德龙向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英德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整,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结清本息。被告裕达担保公司受洛阳英德公司委托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洛阳英德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裕达担保公司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垫付给原告。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洛阳英德公司仅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但拒不支付借款本金。现起诉要求被告裕达担保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裕达担保公司辩称,借款合同属实,但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是因为公司经营遇到困难,现同意在一年之内分期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原告张德龙与洛阳英德公司及被告裕达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裕达民借字(2014)第X-XX号《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洛阳英德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结清本息;被告裕达担保公司受洛阳英德公司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裕达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以保证人的身份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上述《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当日,张德龙将借款130000元交付洛阳英德公司,但借款到期后,洛阳英德公司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另查,2014年10月27日,经(陕工商)名称变核内(2014)第08453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陕西裕达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借款担保合同、借据、承诺函、还款计划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借款,但洛阳英德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裕达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裕达担保公司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德龙借款1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陕西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