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托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锦贵与云和平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锦贵,云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石锦贵,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云和平,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五终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云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和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内给付石锦贵案款10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云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云和平在托克托农商行腾飞支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