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