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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执字第6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解艳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艳君,阮超,费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罗执字第645-11号申请执行人解艳君。被执行人阮超。被执行人费丽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费丽娜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