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8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014年1月,被告人曹某承揽了某小区项目部2号楼水电施工工程,并雇佣被害人贺某、李某、柯某等人负责具体施工。期间,被告人曹某以工程施工纠纷为由长期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被害人贺某、李某、柯某等51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9068元。2014年5月13日,武汉市某区人力资源局责令被告人曹某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仍拒不改正并逃匿。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在湖北省大冶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被告人曹某家属已代其支付全部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90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贺某、李某、柯某的陈述,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收条、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及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5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10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已支付全部拖欠职工工资,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伊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