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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姜秀平与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平,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姜秀平,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平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日,原告姜秀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秀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秀平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姜秀平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山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郑保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