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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立诉被告林德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立,林德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王振立,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郊乡余井村**号。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德友,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关镇韩庄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子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振立诉被告林德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根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