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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茜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茜,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98号申请执行人:刘茜,女,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刘茜与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泰靖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茜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