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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春林申请被执行人郭龙哲、董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春林,郭龙哲,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惠春林,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郭龙哲,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董鹏,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春林与被执行人郭龙哲、董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公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9096.31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62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