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玉苹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苹。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经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苹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超、齐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刘玉苹冒充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以交通银行信用卡需要升级为由,骗取李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11633元;骗取魏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14625元;骗取蒋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17167元;骗取贾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8930元;骗取宋某甲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5620.4元;骗取宋某乙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18956.52元;骗取刘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35815.89元。共计诈骗112747.81元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玉苹退还魏某8600元;退还蒋某2000元;退还贾某3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苹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交通银行信用卡资料查询、账户明细查询、办案说明等,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魏某、蒋某、刘某、贾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刘玉苹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玉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兴军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红艳 百度搜索“”